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舞蹈、瑜伽、美术、书法、声乐、器乐、语言、表演、跆拳道、搏击、机器人编程、模特兴趣爱好培训(不包含学校、幼儿园及托幼机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、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);教育软件的研发,教育信息咨询;广告制作、设计、发布及代理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