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物业管理;房地产开发、销售:会务服务;家政服务;保洁服务;房屋修缮;家用电器维修;装饰设计;水电暖气、制冷设备、停车场设施设备、监控系统安装、维护;停车场车辆出入、停放管理;园林绿化设计与施工;企业营销策划管理;垃圾清运;汽车、机械设备租赁;旅游票务管理;销售:服装、五金交电、通用设备、化工产品(不含危险化学品)、办公用品、文化用品(不含出版物)、日用品、建筑装饰材料、计算机及配件;建筑劳务分包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