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电子信息技术服务;电子、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、开发、技术服务;电子产品、机械设备生产加工、销售及维修;电子零件、手机充电器、IC半导体包装用品、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;电子产品设计服务;信息技术咨询服务;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;网络技术的研究、开发;计算机、软件及辅助设备、电子设备、通讯终端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