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电子产品(不含电子出版物)、电器设备、通讯器材、通讯设备、通信器材、通信设备(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)、仪器仪表、社会公共安全设备、机电设备及配件、电动工具、制冷设备、压缩机及配件、工量刀具、机械设备及配件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、零售、安装及维修;新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