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(不含演出);市场调查;承办展览展示活动;会议服务;电脑动画设计;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广告;技术咨询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;物业管理;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;销售工艺品、珠宝首饰、文具用品、体育用品、日用品、电子产品、五金交电、计算机、软件及辅助设备、通讯设备、机械设备、橡胶制品、塑料制品、金属制品、黄金制品、白银制品(不含银币)、家用电器、仪器仪表、新鲜水果、新鲜蔬菜、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。(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